http://www.wulumuqiwl.cn/zhuanxianfour.htm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刘兴成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连云支行是通过“无折转客户账”这种不需要银行卡、不需要密码的交易方式擅自将钱转走的,而几经周折才拿到手的转账单证明,该次交易经被告的行长王媛盖人名章,经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盖有“已通过核查”业务方章,经过被告的管理行中国银行连云港核电站支行副行长赵刚(化名)签名批准,充分说明“将200万元违法借贷给连云港华和工贸有限公司,是被告的单位行为,不是王媛行长的个人行为”,因此原告撤消了先前对张金、王媛的起诉,而改诉连云支行。“被告未经合法放贷程序,将200万元借贷给第三人,属于违法借贷。
上海到乌鲁木齐物流被告及王媛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和签名,也属于违法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