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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来源:http://www.wulumuqiwl.cn/ 发布时间:2015-07-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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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些地方对“统贷统还”的解释,即便辖区内只有一条收费公路没有还清贷款,乌鲁木齐往返上海物流其他收费公路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继续收费。由于地方可以适时新建收费公路,要达到“还有收费公路没有还清贷款”的条件是很容易的,所以从理论上说,单凭“统贷统还”这一条,至少政府还贷公路就具有了无限期延长收费的理由。
现在,正式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将原定收费公路的具体收费期限一笔取消,而调整为“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等可供“灵活掌握”的标准。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的“养护收费”,虽然标准可能有所降低,但仍然属于收费性质。这就意味着,收费公路的收费期不再受法定年限的制约,而变成了“长期收费”。比起地方政府对“统贷统还”的扩大解释与运用,《条例》修订稿显然更直接而彻底地为收费公路延长收费开了“绿灯”。
“羊毛”出在谁身上将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后“必须终止收费”,改为收费公路偿债期、经营期可以“灵活掌握”,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可以“长期收费”,《条例》修订稿中出现的这一重大变化,自然受到舆论的批评质疑。很多人难以理解的是,既然收费公路有的直接由政府投资修建和管理,有的虽然是经营性公路,也仍然具有相当的公益属性,为何在多年来收取巨额通行费的基础上,政府不能加大对高速公路的财政投入,大幅增强高速公路的公益性质,使之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公益路”、“免费路”呢?特别是,在收费公路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政府还要继续收取“养护管理费”,相比以往天文数字般的通行费,“养护管理费”大约算是一笔“小钱”,但这样的“小钱”政府也不放过,实在是太小家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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