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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应承担的是总监办总体的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的责任
来源:www.wulumuqiwl.cn 发布时间:2013-05-28 点击数:
上海至乌鲁木齐货运总监得不到有效保护对于总监工作的考核,《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明确规定:“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承监项目(合同段)工程质量为不合格的,总监被评为D 级。”这在试行过程中,被认为不合情理地增加了总监被评为D 级的风险。对此,总监李小民的建议是有必要在此项规定中加一个前提,即“经总监办验收评定合格的承监项目(合同段)。”也就是说,上海至乌鲁木齐货运只有总监对于不合格工程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或未按要求上报等不作为的行为时,才应受到处罚,而且慎重起见,这一点应由建设单位予以认定。
此外,李小民还特别强调了一点,那就是对于总监的适当“保护”,即对于切实履行了职责的总监设立免责条款。
就目前来看,在总监责、权、利的匹配中,“利”的部分尚不到位,“只规定了做不好如何惩罚,没有规定做好了如何奖励”,这对于总监个人来说,不仅“工作风险很大,也缺少了一些努力工作的动力。”
江苏润通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李小民认为,总监签认的监理资料较多,由专监负责的项目亦比较杂,涉及结构、道路、试验、测量等各种监理抽检资料,全部由总监承诺并负责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仅加大了总监的管理责任,容易使其工作力不从心,同时亦模糊了各专业工程师、监理员的职责,造成一种“大树底下好乘凉”的状态,影响其他监理人员的责任感以及带个总监团队的运作效率,这显然不妥。
对此,李小民认为,总监应承担的是总监办总体的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的责任,总监不等于总监办,不能让总监承担“无限责任”。他举例说,现行的总监离任考核有两项内容,一是监理工作与技术能力,二是服务质量,各占考核权重的50%。这显然是将总监办职责与总监职责捆绑式考核,将本应总监办承担的责任作为总监职责笼统量化打分,这样不加以区分,难以科学公正,因此,总监履行职责后如何考核评分要明确,同时将总监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挂钩,但在具体考核时需要注意灵活掌握,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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